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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工人的48小时

来源:www.rencai5.com   发布时间:2012-11-03   已浏览: 898 次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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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出现工伤的时候,权利如何得到有效的保证又一次陷入了争议的局面。由山东济宁一名工人因为加班,引发脑溢血,因抢救超过48小时后身亡,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人们纷纷开始对工伤的“48小时”认定提出质疑,这一事件也引起了新一轮的有关工伤范围确认的争议。

首先出现争议的原因在于法律对于职工认定工伤的条件不明确,让人有空可钻。工伤认定条件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就出现在或者,既然是或者,那么就是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了。但现实情况是,有的企业为了少赔钱,误读这个信息,认为只有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就使很多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但更多的情况是对于这“48小时”的理解。

法律规定的“48小时”表现的很不合理,例如法律没有考虑到一些医院方面的因素,每个地方的医疗水平、抢救方式不同,甚至不同医生以及不同的患者都有所差别,将工伤认定固定在某一个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医院的设施和医生有时候是直接关系到病人生命的因素,如果碰到设施条件差的医院,那么病人的抢救成功概率就值得很大的争议了,因此这些不管对用工单位还是工人,都存在不公平之处。这就对一些工伤存在道德上的质疑:是要“保命”呢还是“保赔偿”的事情也时常可见了。

更可怕的是一些用工单位为了少赔钱,通过和医院协议,把病人的最后死亡时间做一些改动也是有可能的,本来符合“48小时”的规定,最后改成不符合这个条件了,工人的权利也就都得不到保障了。此外,有的家属为了得到工伤赔偿,有时候放弃对工伤病人进行长时间的抢救,“48小时”成了工伤病人对其选择生与死的关键。这些都是因为法律一个文件规定而忽视的生命事件。

而现实情况是,现在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比较大,长时间加班现象随处可见,“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使人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工人本身是不公平的,对于其家属也是不可以接受的,这些都不得不让人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和争议。

因为时间的差异,就使得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实应做相应的调整,法律规定应该严谨、完善,特别是对于一些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争议的情况尤其多,这就要规范用工市场,用工单位为每个工人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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