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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独签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说“NO

来源:www.rencai5.com   发布时间:2012-12-01   已浏览: 965 次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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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企业会以试用期的名义,让我们单独的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在转正之后再签正式的合同,我们觉得这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因为很多的企业都是这么做的,另外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对自己好像也没有坏处,有的时候甚至觉得与企业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可能还是一件好事。其实这样的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很容易使我们的权利得不到公平的保证。

只要发生用工关系,就需要签订一份正式劳动合同,并且正式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因为正式合同里已经包括了试用期的相关条例,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签定关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尽管在试用期的时候你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瓦解,根据正式合同依然有法可依。那么既然在正式合同里已经有相关的规定了,为什么企业还是要多此一举的多一份试用期合同呢?劳动者关键的全力保障也就是在这里。

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想要随便的解除劳动关系就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情。在如果你签订的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法律的规定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这个证明在实践操作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因此举证也就比较困难。就是因为正式合同里对试用期规定的设立,不能达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预期,因此在试用期结束之后想要随便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只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因此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比较有保障的。

用人单位之所以单独签订试用期的用工合同,是因为一旦用人单位发现自己招聘的人没有达到自己招聘的预期,也就是招到的人不能够很好的胜任这个岗位的话,一旦试用期结束,就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以期满为由终止的规定结束试用不满意的员工。 这样员工也就只有任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结束关系,自己没有一旦维权的余地。有的人觉得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自己不满意工作的话,试用期结束也就可以以试用期满为由辞职,这样对于员工也是一件好事,没有正式合同的限制也是一件自由的好事,其实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份协议,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一旦自己权利受损,在法律上就处于劣势了。

因此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发现只签署试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绝这样的合同规定,正式的合同才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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